信用评级按照评估对象来分

1、企业信用评级。包括工业、商业、外贸、交通、建筑、房地产、旅游等公司企业和企业集团的信用评级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各类金融组织的信用评级。金融组织与公司企业的信用评级要求不同,一般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比较正常,虽有风险,容易识别,企业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也易测算;而金融组织就不一样,容易受经营环境影响,是经营货币借贷和证券买卖的企业,涉及面广,风险大,在资金运用上要求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协调统一,要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管,特别是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业务的单位,风险更大。因此,金融组织信用评级的风险性要比一般公司企业来得大,评估工作也更复杂。

2、证券信用评级。包括长期债券、短期融资券、优先股、基金、各种商业票据等的信用评级。主要是债券信用评级,在我国已经形成制度,国家已有明文规定,企业发行债券要向认可的债券评信机构申请信用等级。关于股票评级,除优先股外,国内外都不主张对普通股票发行前进行评级,但对普通股票发行后上市公司的业绩评级,即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综合排序,大家都持肯定态度,而且有些评估公司已经编印成册,公开出版。

3、国家主权信用评级(SovereignRating)。国际上流行国家主权评级,体现一国偿债意愿和能力,主权评级内容很广,除了要对一个国家国内生产总值增长趋势、对外贸易、国际收支情况.、外汇储备、外债总量及结构、财政收支、政策实施等影响国家偿还能力的因素进行分析外,还要对金融体制改革、国企改革、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所造成的财政负担进行分析,最后进行评级。根据国际惯例,国家主权等级列为该国境内单位发行外币债券的评级上限,不得超过国家主权等级。

4、其他信用评级如项目信用评级,即对其一特定项目进行的信用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