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1.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男职工年满6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2.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或者是医院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3.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以及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满10年;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其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对于提前退休人群,我国对其补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2011年1月起,我国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总局已经公布了“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今后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来说,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