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并非事业单位,也不属于国有银行、国有企业的行列。严格意义上来说,农村信用社是属于合作单位,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并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身是各农村信用社。根据2004年国务院农村金融改革精神,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各信用社于2005年7月18日完成改制,是一家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本联社职工自愿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联社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农信社包含农信社银行部,农信社信贷部,政通农信社培训学校,农信社国际金融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行“三会一层”(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以联社主任为首的经营管理层)的新型法人治理结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