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显示,9月21日,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天之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2020)京0108民初32739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定,上海天之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技术手段进行刷量服务,使播放量、点赞量和评论量不高的作品迅速增加热度,帮助用户进行虚假宣传,破坏了快手平台数据的真实性,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其提供的刷量服务不正当地利用了原告的竞争优势,使作弊用户获取不应该获得的优先级关注,导致快手平台评价系统数据不准确,降低了快手平台的市场声誉,损害了原告市场竞争力。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天之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公司运营的网站2019年注册,2020年开始运营,经营期间为2020年2-7月,不到半年。

刷量业务不是其主营业务,获利极小,充值系针对影视会员服务,收取费用为正常价格的6-8折,利润为充值费用的5%,与快手主张的业务无关。

且运营网站未出现“快手”字样和快手相关产品,未给快手方面造成损害,快手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

法院认为,原告运营的快手平台上的访问数据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原告依托平台数据获取的商业利益依法受到保护。

本案裁判结果为,被告上海天之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及合理开支6000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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