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消息,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微信公众号分享了一则“微信请假被算旷工”的案例。
据报道,2019年7月1日,原告因病去医院诊疗,通过微信向部门负责人请病假一天。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部门负责人在收到原告请假的信息后回复“理解,身体是第一位的”。
2019年7月3日,被告以原告6月30日-7月2日未经批准无故旷工连续三日为由作出给予原告扣罚三日工资和罚款600元的处罚。同日,被告以原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原告并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工作时间为工作一日、休息一日,在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原告收到新排班表的情况下,6月30日应为原告休息日,故不能认定原告6月30日旷工。
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因身体不适去医院诊疗并向部门负责人微信请病假,收到回复“理解,身体是第一位的”,可视为部门负责人同意原告的请假申请。
被告以原告违反单位规定制度,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勤(旷工)连续三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当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某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和带薪年休假工资共673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