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消息,微博话题“员工长期加班后猝死公司担责二成”登上热搜榜。

据媒体报道,胡某于2015年入职广州某包装公司合肥分公司,在生产部门从事操作工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020年10月16日,胡某上完夜班回家后感到身体不适,后因脑干出血、心脏停搏,经医治无效死亡,年仅41岁。

事发后胡某法定继承人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某包装公司安排胡某长时间加班加点,胡某生前12个月中有绝大多数月份加班工时超过100小时,每天加班时间最长8.32个小时、最短2.25小时,发病死亡当月仅半个月已完成188.7小时工时。

公司忽视保障胡某身体健康的基本责任,侵害了胡某的生命权、健康权,最终导致胡某病亡,要求某包装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胡某年龄状况、发病时间、救治情况、工作状况,以及其疾病发生原因的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在该案因果关系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某包装公司的过错程度、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酌定由某包装公司对胡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胡某的法定继承人、某包装公司均服判。

员工长期加班后猝死: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冯金伟博客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