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上市后的前10个交易日)的交易监管工作,防控新股炒作,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股票上市首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临时停牌至14︰57;

(一)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

(二)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50%的。

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本所于14︰57将其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二、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首日等实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的盘中临时停牌,参照前条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