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自燃条款保险责任

(一)投保了本附加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燃烧导致的保险机动车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

2、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二)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汽车自燃险条款之责任免除

对下列原因及状态下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不明原因产生的火灾

(二)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三)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四)在修理期间或被扣押期间;

(五)保险车辆改装或加装的设备引起的火灾;

(六)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七)车辆无档案或与档案不符的;

(八)未按政府规定进行年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