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自合同生效起180日内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人保寿险按所交保费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180日后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年满18周岁之前身故或全残,公司按所交保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年满18周岁后,自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公司按所交保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180日后患有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公司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1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达到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状态以及进行手术,人保寿险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本合同终止,人保寿险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及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人保寿险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