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添 梁珺怡/中国审判
日前,广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广东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与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文化公司”)、广东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了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某文化公司立即停止在某视频平台上传播包含《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的短视频,并赔偿原告腾讯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96万元。
据悉,该案系国内首例多人在线竞技类游戏(MOBA)短视频侵权案,也是国内认定MOBA类游戏连续画面为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作品(以下简称“类电作品”)的首例判决。
>>随着游戏市场的日益火爆,MOBA类游戏连续画面的作品类型认定问题受到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传播《王者荣耀》视频
相关平台被起诉
《王者荣耀》是一款以Android、iOS操作系统为运行环境的MOBA类手机端游戏。许多游戏用户热衷于观看《王者荣耀》的相关视频。
某文化公司在其运营的某视频平台开设了《王者荣耀》专区。该公司在平台界面的显著位置主动推荐了《王者荣耀》的游戏短视频,并与数名游戏用户签订了《游戏类视频节目合作协议》,从而共享收益。另外,公众可以通过某网络公司运营的“应用助手”APP,下载某视频平台APP。
腾讯公司认为,《王者荣耀》游戏的连续画面构成类电作品,某文化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腾讯公司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腾讯公司亦是《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业务的运营方。某文化公司通过引诱用户上传案涉短视频,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对腾讯公司的短视频市场造成了重大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另外,某网络公司为某视频平台提供分发、下载服务,扩大了侵权行为的影响,构成共同侵权。在接到《律师函》后,某文化公司并未删除案涉短视频。
在该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腾讯公司提交了16个在某视频平台上发布的、经保全公证的案涉短视频。这些短视频均为游戏用户对《王者荣耀》游戏运行画面进行录制、剪辑、配乐和解说后所形成,视频时长不一,一般在10至20分钟之间。
腾讯提供5000余万元担保
法院支持诉中禁令申请
该案中,被告某文化公司认为,案涉游戏画面不构成类电作品;即使构成类电作品,其著作权也应归属于创作短视频的游戏用户,而不属于腾讯公司享有。被告某网络公司认为,其仅是某视频平台APP的分发、下载平台,并非案涉内容所在应用软件的开发者、运营者,不存在侵害腾讯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可能性;其并非该案的适格主体,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在该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腾讯公司向法院申请了行为保全,要求被告某文化公司立即停止在某视频平台上传播包含《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的短视频,并提供了5496万元作为担保。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案涉游戏画面与相关短视频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遂裁定某文化公司删除某视频平台上存有的包含《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的30余万条短视频。
一审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
判决赔付496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者荣耀》作为一款多人在线竞技类游戏,游戏画面丰富多彩,难以穷尽。在游戏中,根据对现有英雄人物的不同选择,会产生上亿种不同的阵容组合。尽管案涉游戏画面在某种意义上难以穷尽,但自该游戏上线运营开始,游戏中潜在的各种画面均可以通过不同用户的不同组队及不同操作方式来显现。这些画面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属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另外,该游戏的场景画面制作精美,人物形象鲜明生动,层次丰富,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这种具备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特征,并可由用户通过游戏引擎调动游戏资源库来呈现相关画面的作品,在整体上宜认定为类电作品。
法院认为,腾讯公司享有《王者荣耀》游戏的著作财产权。游戏用户虽然拥有巨大的发挥空间,但其在操作游戏时,并没有创作意图,而只是通过游戏引擎调动游戏资源库的元素,在游戏创作者设定的逻辑框架内进行。这在本质上是对游戏画面的再现,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劳动。因此,相关游戏用户对此不享有著作权。
法院认为,被告某文化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包含《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的短视频投放于某视频平台上,供不特定人浏览和下载,构成对腾讯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被告某文化公司上传的相关视频数量高达30余万条,几乎呈现了《王者荣耀》游戏的全部内容,不属于合理使用。被告某文化公司在平台界面的显著位置推荐了大量的《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并以主动邀请知名玩家、招募达人团等方式,鼓励、引诱用户大量上传《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且与部分用户签订了《游戏类视频节目合作协议》,在《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下方设有广告位,与游戏用户分工合作,共享收益。由此可见,被告某文化公司对用户上传侵权视频的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
被告某文化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鼓励、引诱和帮助游戏用户在某视频平台上传《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并进行传播,以从中获利。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属于不正当竞争。但是,原告腾讯公司不能据此要求被告某文化公司就同一侵权行为重复承担责任。另外,被告某网络公司仅为某视频平台APP的分发平台,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