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竞业协议怎么跳槽(竞业限制协议如何破解)
最近有几个小伙伴问到竞业禁止协议,所以总结了以下六种情况:
01
用人单位未就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达成一致
【/s2/】有效,但劳动者可以在三个月后主动解除协议。
1.即使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额,也未在竞业限制期间给予劳动者每月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条款也不会无效。2.劳动者在遵守竞业限制义务期间,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3.用人单位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注:但是,如果员工在三个月后没有提出取消竞业限制协议,则竞业限制协议仍然有效。
02
过高违约金的问题
有效,但如果明显不合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原因是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时,用人单位比劳动者具有更多的信息优势,是拥有主动权的一方。但是,这种司法干预应当具有一定的程度,不应过度干预意思自治。在确定违约金时,应以发包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作为重要参考。如果在实践中难以确定损失,还应参考其他因素,如竞业限制赔偿与违约金的比例。【/s2/】当违约金与赔偿金的差额过高时,劳动者提出相关抗辩时,可以先考虑劳动者违约的主观过错。主观恶意较轻时,酌情增加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要求用人单位对约定违约金数额的合理性和特定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承担举证责任。同时,违约金的数额可以参照竞业限制期限、劳动者就业期间的工资水平、新用人单位的工资水平综合考虑。
03
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效。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间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并不排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自主决定支付方式的权利。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一条是一个指导性的规范,行为人有一定的选择自由。在实践中,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有很多,最常见的是按月支付、按年支付甚至一次性支付。因此,只要满足经济补偿金支付的特殊性和独立性,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以其他方式支付,不排除在工作期间先行支付。事实上,如果用人单位同意提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不会减少劳动者的利益。相反,劳动者也可以提前获得相关利益,因此我们不能认为违法行为不被认定为经济补偿。
04
竞业禁止的范围太广。
有效,但如果劳动者的证明不构成竞争,则约束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此可见,竞业限制的具体内容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结果,具有明显的契约性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征。鉴于《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是指导性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竞业限制协议不违反效力规范,则应视为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的证明与用人单位的经营不构成竞争关系,这部分约束可以在可以证明的范围内消除。
05
不竞争协议对工人有约束力吗
这取决于对商业秘密的了解。【/s2/】虽然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保密和竞业禁止合同》,但员工的岗位不是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师,用人单位也没有证明员工有其商业秘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s2/】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涉及相关技术秘密的,该协议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06
确定违反不竞争义务的标准
违约。判断竞业限制义务是否被违反,首先要以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为依据。如果协议中没有明显的不规范之处,则无需进行实质性审查即可尊重双方的协议。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行业竞争关系的认定可以参照用人单位营业执照记载的前后经营范围和实际经营活动,通过进行综合认定。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可以作为重要参考,而不是唯一标准。营业执照记载的范围,用人单位不得实际经营。营业执照没有记载的,用人单位也可以经营。因此,在证明程度极有可能的情况下,业务范围的限制在实践中能否适当突破,特别是员工未在用人单位业务范围内登记但实际经营的,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确定。【/s2/】竞业限制规定是指劳动者离职后的行为,不能仅从竞业限制行为导致的结果发生时确定。因此,如果R&D内容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则劳动者违约。[/s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