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普通高校(如何申请全日制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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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课程。本章程仅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2021年全日制本科招生。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大连理工大学,英文翻译为大连理工大学。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为本科及以上,办学类型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机构。

第三条学校成立于1949年4月。1960年被确定为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1986年,研究生院成立。2012年12月,教育部正式批准大连理工大学建设盘锦校区。按照“统筹规划、交错发展、坚持标准、创新模式”的指导思想,该校区办学标准、档次、层次与主校区(含大连开发区校区,下同)相同。2017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大连理工大学入选世界一流大学A类建设高校。

第四条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分为主校区和盘锦校区两部分。两个校区有独立的招生机构代码,招生时单独接受。考生应单独填写志愿。主校区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宫铃路2号,招生机构代码为10141;盘锦校区注册地址为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大公路2号,招生机构代码为19141。两个校区颁发大连理工大学相同的毕业证和学位证。

第五条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程序公开、综合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接受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

第七条大连理工大学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成立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委员会,吸引师生和校友代表,充分发挥其民主监督管理作用。

第八条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成立招生宣传工作小组,负责学校在各省、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十条大连理工大学纪委应当对招生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大连理工大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方针,在教育部统筹安排下,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和办学条件,遵循公平、科学、稳定、灵活的原则,综合考虑生源质量、近年毕业生就业等因素,确定省级和专业计划编制方案。2021年,全日制本科招生将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份”),不同省份、不同专业(类别)的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整各地统一考试线上学生的不平衡。

第十二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大连理工大学在省级招生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遵循“学校负责、省级招生办公室监督”的原则。

第十三条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批次),根据学生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对于生源质量好的省份(批次),调档比例可以适当提高。进入排班线的考生,如果道德和身体条件合格,并经过专业调整,将被录取。对于未完全完成招生计划的省份(批次),由省招办统一征集志愿者。如果征集志愿者后计划无法完成,剩余计划将撤回,转到生源充足的其他省份(批次)。

第十四条对“顺序志愿”批次和内蒙古自治区,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学校坚持第一志愿考生人数超过学校当地招生计划人数时优先录取报考大连理工大学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原则,不招收第二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报名人数少于学校当地招生计划时,可以接受第二志愿和其他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我校普通本科原则上承认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制定的国家相关加(减)分政策,分值不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和分数不适用于不安排省份和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六条根据各省(批次)公布的招生计划(不含艺术类专业),我校以考生成绩为录取依据,实行“分数优先,跟着志愿者走”(即“分数明确”)的录取原则,即在德、体条件合格的前提下,优先录取高分学生的专业志愿者;专业之间没有年级差异。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理工类专业会优先考虑“数学”分数高的专业,其次是“外语”和“语文”分数高的专业。文学类专业优先考虑“语文”成绩高的,优先考虑“外语”“数学”成绩高的。

第十七条高考综合改革各省考生的选考科目必须符合我校相关专业选考科目的要求。外省考生必须符合其专业志愿者的类别要求。

第十八条学校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制定的有关政策招收内地少数民族预科班、西藏班和内地新疆高中学生。

第十九条大连理工大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日本立命馆大学国际信息与软件学院、大连理工大学白俄罗斯国立大学联合学院、大连理工大学莱斯特国际学院。相关招生专业和普通专业将单独代码招生,具体情况以各省公告为准。

第二十条大连理工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大连理工大学与美国加州大学欧文分校的联合项目。招生专业为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大连理工大学、白俄罗斯国立大学联合学院相关专业统一编码招生。具体情况以各省公布为准。

第二十一条学生步行、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大连理工大学“筑梦计划”)、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专业、港澳台侨等特殊类别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大连理工大学招生网2021年公布的相关类别招生简章执行。盘锦校区体育训练专业招生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2021年《体育训练专业招生简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生就业体检项目,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招生就业权利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三条主校区英语专业[含英语、翻译],主校区日语、俄语专业,盘锦校区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言类考生。报考上述专业的考生,如果所在省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外语口语考试,必须参加并取得合格成绩。语言密集型专业、中外合作办学、开发区校区和盘锦校区相关专业,由于教学特点和要求,非英语语言考生应慎重申请。大连理工大学莱斯特国际学院与美国加州大学欧文分校联合项目的大部分课程都是用英语授课和评估的。英语水平低的考生要慎重申请。

第二十四条建筑学专业需要有一定的艺术基础。没有美术基础的考生要慎重申请。

第二十五条按强基计划录取的考生,艺术类专业和运动训练类专业招生办法规定招生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中学推荐的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录取后不得转入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

第四章招生报名和审核

第二十六条大连理工大学立命馆大学微电子学院、软件学院、国际信息与软件学院主校区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生到大连金普新区土强路321号报到。其他系(院)学生到大连市宫铃路2号报到。考入盘锦校区(含大连理工大学莱斯特国际学院)的学生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大公路2号报到。

第二十七条入校后三个月内,我校将根据录取要求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录取体检不合格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在体检(包括高考体检和录取复检)中作弊的,将被取消资格。专业有限的会进行专业调整。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试,重点对享受高考加分的新生、通过相关专项计划录取的农村、贫困地区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试,对艺术类、运动训练类、高水平运动队类新生进行入学专业复试。凡在高考资格、录取资格、冒名顶替招生等方面作弊加分,以及未按规定公示相关资格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新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并报有关部门调查问责。

第五章毕业证书及费用的收取和退还

第二十九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准予毕业,授予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授予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学校遵循属地原则,按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相关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三十一条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将按照《大连理工大学本科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退还剩余学费。

第六章激励和保障机制

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了强大完善的激励机制,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人格健康发展,建立了保障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保障机制。在激励机制上,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及国内外团体和个人捐赠的社会专项奖学金;在保障机制上,有国家助学贷款、勤工俭学、临时困难补助和国家、学校、社会爱心组织和个人设立的助学金。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告。

第三十四条关于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的详细信息,可通过电话咨询或登录招生网站(电话:0411-84708375,网站:https://zs.dlut.edu.cn),录取结果及录取通知书发送情况可在上述网站查看。盘锦校区招生详情请咨询盘锦校区(电话:0427-2631678,网站:
https://pjzsjy . dlut . edu . cn)。学校纪委受理举报电话:0411-84708306,举报邮箱:jjwbgs@dlut.edu.cn。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以及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以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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