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车位在房管局备案吗?
无需备案。
人防车位产权归国家拥有,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业主车位的需求情况下,开发商只拥有车位的使用权,不可以出售,使用期限为20年,到期后才可以继续租,开发商移交给物业公司后可以收取一定的租费,如果国家发生战争的时候,就要无条件给国家征用。
人防开工备案流程?
1、编制可研报告,取得发改委“立项批复”。
2、取得国土局“用地预审意见”。
3、取得环保局“环境评估审查意见”。
4、取得规委给发改委的“规划意见函复”。
5、取得规委给建委的“规划意见函复”。
6、取得建委的“选址意见通知书”。
7、取得发改委的“招投标方式通知书”。
8、委托招投标代理公司完成设计招投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取得规委的“设计招投标备案回执”。
9、取得规委的“规划意见通知书(选址)”。
10、完成方案设计,取得规委的“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11、完成初步设计及概预算编制,取得发改委的“初步设计及概预算审查意见”。
12、取得规委的“钉桩通知单”,委托测绘院钉桩,取得“钉桩成果通知书”。
13、取得规委的“用地规划许可证”。
14、取得建委的“征地计划通知书”。
15、取得国土局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16、完成人防报批图纸设计,取得人防办的“人防设计审查意见”。
17、完成消防报批图纸设计,取得消防局的“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18、完成园林报批图纸设计,取得园林局的“园林设计审查意见”。
19、委托编制交通影响评估报告,取得交通委的“交通审查意见”。
20、委托勘察院进行地质勘探,取得“地质勘探报告”。
21、取得建委的“年度施工计划通知书”。
22、设计院完成规证报批图纸设计,取得规委的“工程规划许可证“。
23、与原土地方完成安置补偿工作,签定“安置补偿协议”。
24、完成水、电、气、暖、信、路等市政供源方案设计,取得市政院的“市政供源方案”。
25、取得园林局的“树木伐移许可证”。
26、取得建委的“拆迁许可证”及“渣土消纳许可证”。
27、取得国土局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28、取得国土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9、设计院完成全套施工图设计,取得审查机构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30、完成监理招投标手续,取得建委“中标监理公司及监理合同备案回执”。
31、完成施工招投标手续,取得建委“中标施工单位及施工合同备案回执”。
32、委托拆迁公司完成现场三通一平。
33、建委踏勘现场,取得“现场勘察合格通知书”。
34、完成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取得“质监备案回执”。
35、完成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取得“安监备案回执”。
36、完成节能监督登记手续,取得“节能备案回执”。
37、资金到位,取得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38、取得人防办的“人防施工图备案回执”。
39、取得建委的“施工许可证”。
40、到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备案;
41、施工合同备案(含总、分包合同等);
42、物料提升机、塔吊等起重机械使用前备案(向质监站备案);
43、工程竣工备案(由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人防工程在房管局备案吗?
人防工程不在房管局备案,人防工程一般都是建设在地下工程,大部分是平战结合布局,人防工程项目不计算在容积率以内,所以不用再房管局进行备案,人防工程产权都是在建设单位或是开发商名下,不能做为销售的产权面积,所以不用在房管局备案
人防工程备案流程?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人防工程竣工图及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
标准:
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全程办事代理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及时办理,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单》,填写《受理程序单》,同申办材料一并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当即制发《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报上一级备案。
时限:即时
二、审核
标准:
人防工程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本岗位责任人:工程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在《受理程序单》签署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止审核,在《受理程序单》签署意见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时限:3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对符合标准的,在《受理程序单》上签署意见后转备案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止审批,签署意见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备案和告知
标准:
1、人防工程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2、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留存归档的备案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备案人员、全程办事代理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进行备案和告知,制发备案文书并归档。
同意备案的,给予办理人防工程登记、编号、建档手续,同时办理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移交手续。
不同意备案的,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将不予备案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的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备案工作结束后,按照工作标准将备案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
1.《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八条。
表格下载:
与事项相关的表格下载: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人防验收前要备案吗?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