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审批(离休备案)
什么情况下办理失业备案?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16周岁至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的劳动者,可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但下列人员除外:持有残疾证者;正在就读的学生和等待就学的人员;已经办理了退休(含离休)、因病退职手续的人员;其他不符合失业定义的人员。
离休干部住icu报销最新规定?
1、定点医院医疗费报销:离休干部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费和住院费用,属于政策范围内报销的由省医保中心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自负的由个人现金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离休干部政策范围内报销的医疗费用,含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2、非定点医院医疗费报销:遇特殊情况,如急诊抢救、离休干部居住地距离定点医疗机构远、离休干部就医习惯等;离休干部需要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可以由单位向省医保中心申请备案后,由离休干部本人或单位垫付医疗费用,由单位向省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2017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2017年11月10日·闽委组通〔2017〕91号
各设区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人社局(公务员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管委会金融局,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17〕3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提高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500元。
二、老红军和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可直接享受上述护理费。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该项护理费申请条件和程序仍按闽委组通〔2013〕21号文件执行。
三、所需经费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