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有效期?
水保方案的有效期是十年。水保方案服务期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计算,原则上不超过10年,建设类项目方案服务期至方案设计水平年结束;建设生产类项目方案服务期应结合首采区、初期灰场等的使用年限确定。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暂行规定?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必须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施工。
二、主体工程竣工后,应组织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开发建设单位应准备以下文件:
(一)、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
(二)、水土保持方案施工设计、后续变更设计、有关报批文件、有关制度办法等。
(三)、水土保持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介绍、水土保持综合防治体系的布设及实施情况、防治成果及效益评价、主要做法与经验体会、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建议等。
(四)、水土保持监理报告。
(五)、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三、对重大项目验收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开发建设单位共同组成验收小组,其它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四、验收合格的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验收意见并核发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
五、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已投产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域水保方案评估细则?
一、实施区域评估主体及范围
境区内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或其他特定区域的管理机构及其相应的管理范围。
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条件
境区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在开发区“五通一平”之前,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
三、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权限
1.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由批准设立各类开发区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审批)审查审批。
2.市水利局负责审查审批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
四、区域评估内容
明确各类开发区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和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区域评估范围、区域评估工作原则、评估指标、开发区洪涝分析、土石方平衡调运、建设项目高程控制、水土保持防治体系及水土保持措施、投资估算、责任主体及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职责、社会单位水土保持责任等保障措施。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实施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七条 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放映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第八条 在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验收合格条件的,方可向审批该水土保持方案的机关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完成验收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先进行技术评估。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技术评估,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咨询评估资质的机构承担。
承担技术评估的机构,应当组织水土保持、水工、植物、财务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和水土保持验收规程规范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成立验收组,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见。其中,对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需要先进行技术评估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验收申请时,应当同时附上技术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参加现场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合格意见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由验收组成员及被验收单位的代表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
第十四条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证书,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十五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分期验收。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建有关工程并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有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
水土保持设计变更标准?
1.水土保持设计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设计方案,报水利部审批。
(1)涉及国家级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
(2)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30%以上的;
(3)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
(4)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的20%以上的。
(5)施工道路或者伴行道路等长度增加20%以上的;
(6)桥梁改路堤或者隧道改路堑累计长度20公里以上的。
2.水土保持设计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下列重大变更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设计案,报水利部审批。
(1)表土剥离量减少30%以上的;
(2)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
(3)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体系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丧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