缉毒警察局(缉毒局备案)-冯金伟博客园

禁毒审批多长时间审批?

一: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投送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后,经诊断评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根据戒毒人员实际戒毒情况,提出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原决定机关批准。

二: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必须执行强制隔离戒毒1年6个月以上;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转到戒毒康复中心继续戒毒康复,再回归社会。 第一:是各分、县(市)公安局法制部门负责接收并审核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呈报的审批材料,报分管戒毒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后由法制部门及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所。各分、县(市)公安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呈报的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的材料应当包括:《提前解除/延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呈批表》(一式三份)、《诊断评估表》、《康复戒毒协议书》(复印件)。

第三:《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由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按一式五份填写,其中提供给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三份、本局法制部门存档一份、送本局禁毒部门备案一份。

工业用双氧水需要备案吗?

营者还需要去当地公安局治安大队和缉毒大队备案,备案资料随车到下游用户,下游用户也需要有备案才可以卖给他,如果生产厂家备案了,销售贸易商也备案了,下游用户不备案,出了事情,贸易商有连带责任,双氧水属于易制爆,盐酸易制毒,工业双氧水和盐酸大量供货不允许出售给个人,公安机关和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并实现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盐酸如何备案?

盐酸属于易制毒化学品,需要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然后申请办理易制毒备案证明,持证明才可以和有资质的厂家进行购买。

具体手续如下:

1、盐酸是“风险化学品”,所以你采购盐酸有必要处理“风险化品运用(或运营)许可证”,归于本地“安全监督局”办理。 2、盐酸归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所以采购盐酸,要到本地公安机关的“禁毒大队”处理“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存案证实”,办这个证实需求的文件是:营业执照、企业代码、税务挂号证、风险化学品运营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运营许可证,和卖方的采购合同、法人代表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处理存案证实的申请表等的复印件。 3、到本地“安监局”处理“易制毒品运营许可证”,需要提供一份环评陈述。 4、向卖方出示“第二、三类易制毒品采购存案证实”,即可采购。要注意的是有必要在“存案证实”的有用期内和采购数量内进行操作。 5、采购盐酸,规定付出货款必须是以转账形式,不得现金交易。

去了公安局禁毒办备案了,说是要3000元备案费用。合理吗?

个人感觉应当是免费的,有可能是乱收费吧。建议你交钱时自己做好取证,录音像,并让对方提供发票。。

跨省运输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应该怎么做运输备案?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五条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   (一)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运输的;   (二)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由公安部确定和调整,名单另行公布。   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运输供教学、科研使用的100克以下的麻黄素样品和供医疗机构制剂配方使用的小包装麻黄素以及医疗机构或者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购买麻黄素片剂6万片以下、注射剂1.5万支以下,货主或者承运人持有依法取得的购买许可证明或者麻醉药品调拨单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第十七条 因治疗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委托的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   第十八条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由货主向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   (三)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九条 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对运输许可申请能够当场予以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对材料不齐备需要补充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内容;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第二十条 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其中查验购销合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出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核对是否相符;对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应当核查其生产范围、经营范围、使用范围、证照有效期等内容。   公安机关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一)申请人第一次申请的;   (二)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对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   第二十一条 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有效期1个月。   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3个月多次使用有效的运输许可证;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的,发给3个月多次使用有效的备案证明;对于领取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备案证明后6个月内按照规定运输并保证运输安全的,可以发给有效期12个月的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备案证明。   第二十二条 承运人接受货主委托运输,对应当凭证运输的,应当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   承运人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时,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可以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核查,对于不能当场核实的,应当于3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承运人。   第二十三条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时,运输车辆应当在明显部位张贴易制毒化学品标识;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由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应当凭证运输的,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承运单位应当派人押运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时,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在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应当对运输情况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所载内容是否相符等情况进行检查。交警、治安、禁毒、边防等部门应当在交通重点路段和边境地区等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运出地与运入地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情况通报制度。运出地负责审批或者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每季度末将办理的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或者备案情况通报运入地同级公安机关,运入地同级公安机关应当核查货物的实际运达情况后通报运出地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