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畜牧备案的通知(取消畜牧备案)-冯金伟博客园

养殖场怎样到农牧局备案?

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设计规模达到下列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一)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   (二)蛋禽存栏5000只以上;   (三)肉禽年出栏10000只以上;   (四)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   (五)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   (六)所有种畜禽场、奶牛养殖场; 备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备案申请。

畜禽养殖场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湖北省畜禽养殖场备案申请表》、法人营业执照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资料审查。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之内告知申请者是否受理,合格的受理申请,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核查备案。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畜禽种类、养殖数量、配套设施、防疫设施、饲养管理、环保设施和养殖档案等。核查合格的予以备案;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四)备案登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获准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等按规范格式进行登记,并发放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只有1个畜禽养殖代码。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市、区)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畜禽养殖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家禽运输车辆备案需要什么手续?

一、提交的申请材料要求

(一)运输畜禽车辆备案申请书

(二)备案车主身份证复印件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四)聘用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五)申请人、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

(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七)备案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人员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八)配备卫星定位装置的发票或者凭证复印件。(跨市、跨省运输车辆提 供)

(九)依法运输畜禽车辆的承诺书、责任书

(十)车辆照片。按照要求对前后、左右等位置拍照、冲印并粘贴

 二、车辆要求:

(一)采用专用机动车辆,车辆载重、空间等与所运输的畜禽等动物大小、 数量相适应;

(二)厢壁及底部耐腐蚀、防渗漏(车箱底部侧板、后门需要加装防渗漏密封 胶条),防止畜禽粪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便于清洗、消毒;

(三)随车配有简易清洗、消毒设备(电动或背负式消毒机、配备高效消毒 剂);

(四)具有其他保障动物防疫的必要设施设备;

(五)车辆必须符合交通管理部门、运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上路 行驶运营的法定条件。

执业兽医师备案怎么解除?

需要去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解除。兽医资格证,是在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的,是兽医的从业资格证明,按照管理权限,注册登记机关即是注销登记机关,兽医资格证的注销,应该还是去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去办理注销登记,兽医的管理机构是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兽医资格证的领取和注销就归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因此,去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兽医资格证。

养殖麝鹿国家什么政策?

养殖企业需要先到所属分局进行核名,提交畜牧和防疫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检验合格证》、环评报告书、畜牧备案表等相关文件,再申请注册。  养殖企业建设应当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畜牧业发展规划。在选址方面、硬件设施建设方面、养殖规模以及生产管理记录档案等有着严格的标准和要求。养殖企业最好在选址时就向畜牧和兽医部门咨询。  如果涉及到国家保护动物类的,养殖企业除了办理正常养殖手续外,还需要向所在县市区的主管林业部门申请《训养证》

江西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条例 畜禽养殖管理条例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我省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提出了要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实现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人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兴办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是指饲养同一畜禽,养殖户5户以上,实行分户饲养、统一管理,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集中养殖场所。

第四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和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1000米以上;(二)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三)距离畜禽屠宰场、畜禽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2000米以上;(四)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五)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六)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一)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头以上;(二)肉禽养殖场: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三)蛋禽养殖场:常年存栏500只以上;(四)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10头以上;(五)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20头以上;(六)肉羊养殖场:常年存栏50只以上;(七)家兔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只以上;(八)其他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第七条 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一)生猪养殖小区:常年存栏300头以上;(二)肉禽养殖小区:常年存栏3000只以上;(三)蛋禽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500只以上;(四)奶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30头以上;(五)肉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60头以上;(六)肉羊养殖小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七)家兔养殖小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八)其他畜禽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第八条 申请备案的程序。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向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级畜牧兽医站提出备案申请,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此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统一制作)。

(二)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向乡级畜牧兽医站提出备案申请的,乡级畜牧兽医站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备案,发给畜禽标识代码,并通报本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以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改变饲养畜禽种类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按照原备案程序重新办理备案。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已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备案,注销畜禽标识代码,并通报本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