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陈文才 去年国庆期间,深圳市福田区某科技公司员工小原(化名)涉嫌盗窃公司财产,被警方拘留,面对嫌疑人的“零口供”,深圳检方用铁的证据予以回应。一审中,深圳检方认定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获法院支持,最终嫌疑人小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责令其向被害单位退赔相关损失。
福田区某科技有限公司,日常办公的电脑设备都属高新尖级别,并设有网络工程师专人专岗维护。但总会有零件出问题!
据介绍,2018年国庆长假过后,返回公司上班的工作人员发现有几台电脑主机无法启动,于是就联系网管员小原来处理。专业人员一出马,电脑很快修好,可在接下来的十天,却一直存在系统不稳定的情况,且屡修屡坏,屡坏屡修。
一名略懂电脑的工作人员决定自己查找原因,点开了计算机信息查看相关配置,却发现了一个惊人的事实:本电脑CPU和公司购置时的型号居然不相符。在立即与电脑销售方调查核实后,确认原厂的CPU已被人悄无声息换成了次品CPU,性能降低,必然导致电脑运行时故障频出。
该公司高层得知情况后,立刻检查了所有办公室及机房的电脑,发现有33台电脑和一台服务器的硬件被更换为次品,共计34个CPU、15条内存条、独立显卡2个,涉及金额6.5万余元。于是,该公司立即报警。
嫌疑人“零口供”,案件被两次退回重新侦查
警方经过侦查,一个多月后,网管员小原落入法网,但他矢口否认,辩解自己只是按照领导指派正常维护电脑,没有实施也并不知情CPU被更换的事实。
不认罪!是否就没有证据了?零口供!是否就对犯罪分子束手无策?检察官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面对“零口供”案件,福田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从其他类型证据入手,并针对被告人的辩解逐一寻找证据进行分析论证。期间,福田人民检察院两次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嫌犯百般辩解,检察官摆证据逐一击破
小原显然是有备而来。小原到案后第一次辩解一副无愧于心的态度,其称自己没有作案时间,也没有动过公司电脑。经警方调取公司指纹锁使用登记及目击证人证实,在案发期间国庆长假的七天里,公司其他员工都未上班,只有小原在没有工作任务且主管领导不知情的情况下,两次擅入办公场所。而且被盗电脑机箱上提取并检出小原的指纹。
看到指纹对比结果后,小原改了口,称自己可能动过公司电脑,但这是为了维修电脑才拆机箱的,也向公司领导汇报过,趁节假日来加班维修。但此说法亦遭到否认,公司领导及相关员工的证言证实涉案期间没有员工申报过电脑故障,更没有安排小原维修电脑。
小原见状又变更辩解:“可能没有报修,但我是为了检查维护电脑状态。”经查,涉案电脑均于2018年3月、4月集中购入,该公司专门设置了一个信息安全管理平台用于记录电脑硬件资产变更情况,平时只要有人对电脑硬件进行更新等操作,平台就会自动留痕。
值得注意的是,小原是2018年8月入职该公司任网络工程师,负责公司电脑、服务器等日常维护,入职时间不长的他并不知晓公司安装了上述平台。
根据案发后的平台记录和现场清查显示,在小原入职后直至10月中旬案发,公司电脑硬件出现多次未经报修就更换或移除的情况,而小原入职之前从未发生过类似现象。该安全管理平台记录下在国庆期间,公司有十余台电脑的硬件居然在同一天内被拆装更换,频率之高前所未有。
维护结果本应保持或提高电脑性能,但事实是,在小原这个公司唯一的网管人员接触”维护”后,那些电脑的主机反而无法启动。小原维护电脑的辩解又被击破。
检察官证据确凿,嫌犯一审被判1年8个月
就在检察官要求小原解释下为何前后出现了这么多次不同的辩解时,小原低头沉默稍许,说:“被盗的电脑配件没有查到实物,你们怎么定我的罪?”
殊不知,侦查部门早已通过技术手段找到了小原的手机内已被删除的转账记录,从中比对筛查出了在涉案期间和小原有过多次转账往来的两名证人,他们刚好是两家电脑二手配置交易档口的老板。
经老板们指认,在涉案期间,小原曾数次向他们出售过CPU、内存条等,他们的档铺明确标示了“拒绝赃物”字样,而小原也告诉他们这些都是自己从网上购买转卖。
经比对他们的收货出货记录,这些被出售的电脑二手硬件与公司里丢失的电脑硬件型号、数量、耗损程度都相符。而且小原还从他们这里购买了一批低配二手的cpu等电脑硬件,这些硬件也能与公司被更换上的配件型号对应。
赃物去向都已查出,小原仍未放弃,又辩解:这只是我之前做的小生意,和本案没有关系。然而,根据两位证人提交的和小原之间的历史聊天记录显示,他们都是在涉案期间内添加为微信好友。双方的添加记录、完整的聊天记录都在。
小原依然负隅顽抗,又辩解:“我没说实情,出售的CPU等都是我从我亲戚那里淘来的。”但经证实,这位亲戚也被找到作证,其根本就没见过这些货!
不论小原再怎么狡辩,巧舌如簧,在检察官的证据面前,他的犯罪事实也无处遁形。几个回合下来,小原终究还是“败下阵来”。他原本企图以不知情、正当货源等诸多借口,掩盖其实施的高科技含量“偷梁换柱”,未曾想,却在与检察官一步步“辩”与“控”的交锋中,清晰地展现了本案的犯罪手法、销赃渠道、替代品来源等来龙去脉,这些所谓的“零口供”反而有力印证了他的犯罪事实。
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全部获一审法院支持。小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责令其向被害单位退赔相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