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结婚的范围(怎样才能算是近亲结婚)
近亲结婚的范围(怎么能算是近亲结婚)
如果男女是近亲,就不允许登记结婚。其实法律之上的近亲属和我们理解的近亲属有点不一样。那么,按照法律,怎么能算是近亲结婚呢?
网友咨询:和女朋友的关系恰好是五福。在五福结婚可以吗?
北京优恒律师事务所石玉成律师解答:
三代以内有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男女之间的婚姻属于近亲结婚。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父母双方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兄弟姐妹)。也就是父母相同的孩子不能结婚。
(2)不同世代的叔伯、叔伯、姨、叔、姨、侄。也就是叔叔不能娶哥哥的女儿;姑姑不能嫁给哥哥的儿子;叔叔不能娶姐姐的女儿;月经不能嫁给姐姐的儿子。“父母和孩子属于三代以内。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不宜结婚的疾病的。
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
(四)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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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玉成律师的分析:
天生的婚姻是无效的。不符合结婚的必要条件。
依照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相关方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撤销婚姻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二)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申请撤销婚姻的,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的近亲属。
(三)以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撤销婚姻的,应当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为由申请解除婚姻关系的,是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以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双方为被申请人。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幸存的配偶是被告。夫妻双方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婚姻法》第十二条简单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与第一点相同。由于无效婚姻从一开始的追溯效力就不同于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当然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可撤销婚姻没有溯及力,婚姻关系在宣告撤销之前是有效的,所以在宣告撤销之前,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也应得到承认,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财产关系,《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作出判决。重婚造成婚姻无效的财产,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没有的婚姻或者可撤销的婚姻被撤销后,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证据不清、无法查证的,有权按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共同购买的财产,按照民法上的共同财产合理分割;双方所欠债务应当独立偿还,共同所欠债务由双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处理时适用相关民事法律法规。此外,婚姻无效或者宣告无效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无过错方也可以向错误方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权利。双方均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并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享有探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