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最新版

农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分别为:

1、物业管理费用:根据农贸市场经理、房地产经纪人每月工资总额、日常管理费用及其工程费用的中和,计算每平方米公摊房地产费用,并按户均经营面积计算当月房地产管理费用。

2、电费:农贸市场电费主要是公用电、公共照明用电、消防系统公用电、紧急照明公用电、食用肉柜台照明冰箱冰箱个人用电和食用肉柜台个人照明用电,根据现有电费项目制定征收农贸市场电费的标准方案。

3、水、暖气费:水表总费用/市场经营建筑总面积*商户的经营面积=实际按户征收费用。供暖费征收按各店铺的经营面积计算。

农贸市场如何管理标准化管理:

1、按照农贸市场经营的要求,加强市场履历书管理者的工作制度、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厂内经营者的规范和食品卫生和业务员的规范培训制度,加强管理者和厂内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市场管理人员根据职务参加各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和培训,审核合格后持身份证上班,佩戴统一印章。

2.对管理人员实施岗位目标责任制,配备市场秩序、环境保护、卫生管理、车辆停车、食品安全、商品检验、总帐资料、信息宣传、设施设备、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计量管理等专职人员,明确分工,责任人。

3.农贸市场设备电子监控系统负责,在加强市场安全管理的同时,电子价格应安装行情指示板,及时发布商品指导价格,使消费者更容易购物。

4.农业贸易市场的场地管理。在停车场设置专家负责车辆管理,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分区停车,市场管理者24小时365天,实施动态审计纠正,实现停车秩序。排列整体。另外,组织负责人加强对厂内经营者的料理管理,厂内经营者每天发货使用的车辆按公司规定时间进入市场,尽量减少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 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最新版文件

贵阳市商务局积极会同辖区商务部门,根据商务部、财政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商商贸〔2009〕290号)、《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 21720-2008)的有关要求,结合全市实际情况,拟编制《标准化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为全市农贸市场的标准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提升全市农贸市场的标准化建设水平,巩固贵阳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

据介绍,《标准化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融合了新冠疫情防控、文明卫生城市创建的最新要求,增加了垃圾分类回收处置、限塑管理等内容,并在市场建筑层高和出入口设置方面、制度上墙方面、公益性农贸市场建设方面、市场保养维护方面制定了明确的标准。

3. 菜市场规范要求

你好,菜市场叫卖没有什么规定。我们平时去菜市场买菜的时,一般都会看到卖菜的人在叫卖,有的叫卖白菜的,有叫卖土豆的,有叫卖西红柿的,还有叫卖的菜打折的,反正各种各样叫卖的都有,热闹得很,总的来说叫卖是没有什么规定的,你卖什么菜就叫卖什么菜。

4. 菜市场建设标准

主要做法是: 一是从组织推进入手,实行项目化运作。

按照“工程化管理、项目化运作”的思路,把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工作纳入中心城市民生六项工程建设三年计划,对每个建设项目明确投资主体和实施主体,并排定时间节点,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考核”的原则,由市“两场一街一中心”建设工程分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分指挥部”)负责统筹组织推进。为确保把这项民生实事工程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在工程启动实施前,市政府专门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对新建或改造升级的“两场一街一中心”(菜市场、停车场、餐饮特色街、社区服务中心)项目,凡产权自持的,免缴市权范围内的各项规费和服务性收费,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土地按成本价出让,开发保企业所缴纳的全部税收市以下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二年减半奖励。特别是对标准化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项目,市政府专门出台配套奖补政策,下发了《宿迁市区标准化菜市场改造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由市、区两级财政和市场举办者三方按照2:3:5比例分摊改造资金;对菜市场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标准规范进行修订完善,出台了《宿迁市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为菜市场的建设改造提供标准规范支撑;制定了配套考核办法,对老旧农贸市场改造按照实施主体自查、市直部门专项检查、联合考核评定三个步骤,对改造工程的方案制定、宣传发动、实施进度、改造效果、资金保障、安全生产等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考核,做到完成一个考核验收一个,并将考核结果与奖补资金相挂钩。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并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推动;市分指挥部充分发挥了牵头抓总和组织协调作用,全面制定并落实了工作例会、联合会办、现场推进、督查通报等系列工作制度;各实施主体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方案、一个班子、一抓到底”的推进机制,对每个建设改造项目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有效保证了工程建设又好又快实施到位。二是从硬件设施入手,推行标准化建设。“硬件短腿”是造成农贸市场环境差、管理难的主要因素。三是从周边环境入手,开展立体化整治。一是全面治脏。每个市场按至少1人∕500平方米标准配备了清扫保洁人员,每个市场保洁管理人员由过去的平均4人增加到现在的10人,保洁范围向市场周边适当延伸,实行全天候动态保洁,并因需配备了垃圾收集容器,做到场内场外产生的垃圾“随脏随扫、日产日清”。二是全面治乱。在菜场周边科学合理施划停车位,并规范车辆停放,做到车头车尾一条线和同向停放;全面取缔场外流动摊点以及倚门出摊等行为。对9个“打时差”摊贩比较集中的“马路市场”予以取缔,疏导马路摊点经营者“入市”经营,室内农贸市场经营户由过去的不足2000名,增加至2871户。三是全面治差。对污旧破损的市场建筑立面进行重新贴砖或粉饰出新;对空调外机乱安乱装或管线乱扯乱挂现象从外观进行包装美饰;对乱搭建的临时设施依法进行拆除;对室内外店招标牌进行统一设计、统一制作。四是全面治劣。农贸市场作为保障市民“菜篮子”、“米袋子”的主要来源,市工商部门狠抓食品安全质量整治,开展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行动,重点查处假冒伪劣和过期变质等问题米面、粮油、肉制品,开展食品抽样检验1470个批次,立案查处农贸市场内食品案件57件,查获各类不合格或劣食品290余公斤,罚没款7.5万余元。经营户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健康证“三证”齐全率显著提高,凉菜、卤菜等散装与现场制售食品卫生环境显著改善,从源头上保障了食品安全。四是从规范管理入手,健全长效化机制。大力推广“335”管理模式。一是在管理主体上实现“三方”参与,即主办方自我管理,农贸市场主办方作为市场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市场内经营秩序、商品质量、环境卫生、消防、物业等事务负管理责任,对场内经营户实行信用分类管理;部门联合监管,属地负总责,工商部门牵头,城管、商务、住建、食药、环保、物价、公安、消防等部门共同建立农贸市场综合执法联合联动协调机制;目前,市工商局、城管局及市场属地基层政府共同构建“一场三方联勤共管”市场日常管理机制,排定中心城市18个市场责任人名单,实行干部“驻场”管理。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卫生局、质监局等单位也都明确了联络员。行业自律管理,发挥“宿迁市市场协会”作用,制定行业标准,开展“文明诚信市场”创建,提倡诚信自律,实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二是在管理方式上“三化”并用,即实行契约化管理,市场主办方与经营者签订农贸市场《商位租赁合同》和《经营管理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约定履约保证金,提升双方履约自觉性;实行标准化管理,各部门依据职责,落实《宿迁市市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实施标准化管理考评,强化考评结果综合应用;实行信息化管理,采取信息化技术手段,对市场主体管理、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管理、主办方管理效果考核、环境卫生动态监测等,达到科学化、精确化、高效化协同管理。三是在落实办法上“五措”并举综合运用,即落实政府投资,将农贸市场作为新建住宅小区公益性配套建设纳入城市控制行详规,提升农产品流通“最后一公里”的组织化水平。探索采取政府股权投资等模式,以资金换机制,通过加大政府刚性投入力度,引导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支持国有资本投入,发挥市场服务宏观调控的积极作用,建设改造公益性农贸市场;落实责任机制,政府与各街道和职能部门、街道与市场主办方签订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市场主办方与经营户签订《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及物业服务合同》,推行履约保证金制度;落实全程管理,实行静态监管,将市场业态布局、划行归市信息、各区域管理和保洁责任人、经营户信用情况、被督办整改情况等信息通过互联网向消费者公示,保证公众随时掌握市场最新动态。实行实时监管,将市场内摄像头进行联网,实时监控,针对监控发现的问题立即通知相关市场综合执法整治组前往现场处置;落实分类管理,开展“文明诚信市场”和“文明诚信经营户”创建,加强行政指导和业务培训,对市场主办方管理差、群众意见大的市场,及时开展市场秩序、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等集中整治。建立“农贸市场经营者”信用数据库,纳入“诚信宿迁”社会信用建设体系,将各部门对市场主办方和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纳入“农贸市场经营者”信用数据库在市信用平台上予以公示。目前,我市汇集市区21个农贸市场的2871户经营户主体基本信息数据,通过公示力量,推进经营者由他律向自律转变,增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内生动力。落实考核奖惩。由市城管委负责对农贸市场管理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综合考评。

5. 菜市场设置与规划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家养的猪、牛、羊、马、驴、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第三条 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农户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鼓励并扶持繁育、推广、使用畜食良种和培育畜禽新品种。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科研、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人民政府或者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 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第二章 畜禽品种资源保护

第六条 国家对畜禽品种资源实行分级保护。保护名录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场)、基因库和测定站,对有利用价值的濒危畜禽品种实行特别保护。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畜禽品种资源的普查、鉴定、保护、培育和利用,给予扶持。

第九条 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输出种畜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

第十条 国务院牧畜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品种资源分布、自然条件和经济状况,制定良种繁育体系规划。

第十一条 建立种畜禽场,应当根据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地方种畜禽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国家级种畜禽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畜禽品种的认可与新品种的鉴定命名,必须经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地方畜禽品种的认可与新品种的鉴定命名,必须经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畜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畜禽品种,由批准单位颁发品种证书,予以公布,并列入国家的或者地方的畜禽品种志。

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和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及科研教学,生产单位的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经过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方可推广。

第十四条 国务院牧畜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进行畜禽良种登记和生产性能测定。

第四章 种畜禽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级《畜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

(二)所用种畜禽合格、优良,来源符合技术要求,并达到一定数量;

(三)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防疫设施;

(五)有相应的育种资料和记录。

第十七条 国有种畜禽场为事业单位,承担培育和提供良种、保护品种资源、开发新品种和新技术推广的任务,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坚持繁育优良畜禽为主,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国有种畜禽场,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为企业法人。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从事生产经营;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的个人,必须遵守种畜禽繁育、生产的技术规程,建立生产和育种档案,并依照《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及有关兽医卫生规定,建立和实施防疫制度。

第二十条 销售的种畜禽,应当达到种畜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并附有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

第二十一条 进行畜禽专业配种(包括人工授精)、孵化的,必须使用从种畜禽场引进并附有《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种畜禽。

第二十二条 从事畜禽人工授精的人员,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书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畜禽人工授精人员必须执行操作规程。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三)推广未依照本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

(四)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畜禽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6. 标准菜市场建设管理规范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化改造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城区菜市场建设改造是省政府确定的重要民生工程内容,为进一步改善市容环境,满足群众便利消费、安全消费、放心消费需求,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省城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改造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从2013年起,利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区菜市场的建设和升级改造。建设改造后的菜市场基本实现标准化,达到四个目标:硬件设施规范、齐全、设置统一,档口经营整洁、有序、科学分类,环境卫生干净、亮堂、全天保洁,公共服务公开、便民、保障有力。    二、建设改造重点    1.城区现有菜市场改造升级。    2.新建社区规划建设标准化菜市场。    三、建设改造标准    (一)硬件要求    1.建筑结构:建设改造后的菜市场必须是室内菜市场,其中新建菜市场面积不小于600平方米。    2.通道:人流、物流通道宽敞,主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3.地面:地面铺设防水、防滑、易清洗材料,保持地面整洁干净。    4.室内布局:商品分类科学,摊位整齐规范;摊位相对集中,生熟食分离,熟食区有更衣与洗手消毒装置和温度控制设施,符合卫生防疫要求;家禽摊位相对独立并设有流水冲刷装置。    5.供水供电采光通风:市场内采光、通风良好,市场供水供电系统完备,给排水通畅,不积水、无异味,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    6.治安消防:在主通道、出入口等地方安装摄像头监控,配备消防器材,符合消防规范,并有专人管理。    (二)软件要求    1.办公场所和管理人员。设置专门的管理办公室,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管理人员,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2.服务规范。宣传栏、服务台、投诉台、公平秤、检测间等服务设施齐全。    3.食品安全检测和可追溯。每天抽检部分农产品,当天公示结果,在摊位醒目位置公示所销售农产品的产地或来源地。    4.卫生保洁。市场每1000平方米经营面积至少配置2名专职保洁员,定期对通道、卫生间等公共区域进行清洁维护。各摊位的卫生保洁由经营户负责。    四、建设改造规划布局    1.区域布局:各设区市城区按照生活半径1.5公里左右、步行15分钟左右设置1个标准化菜市场。各县级城区按照生活半径2公里左右,步行20分钟左右设置1个标准化菜市场。    2.新建菜市场规划布局:依据常住人口每万人建1个600平方米以上菜市场的配置标准,各地统筹考虑老城区补点建设和新城区规划建设布局。鼓励新建社区标准化菜市场实行连锁经营。    3.业态布局:各地要将标准化菜市场设置布局与中小规模的生鲜超市、社区菜店、流动售菜车结合起来,根据城市规划实际,为标准化菜市场设置做有效补充。    五、有关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菜市场建设改造是一项综合系统工程,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涉及民生福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菜市场建设改造组织领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工商、城管等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协调配合,统筹推进。    2.加强规划引导。各级政府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菜市场(含生鲜超市、社区菜店)专项规划,与城市开发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专项规划于今年年底前完成。菜市场设置应与城市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配套,凡规划确定的菜市场用地和设施,以及建成使用的菜市场,未经当地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或挪作他用。    3.加大资金投入。各地政府要加大投入,多方筹措建设改造资金,落实相关政策措施;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支持和参与,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菜市场建设改造的良好氛围。今年省财政已按照民生工程项目安排城区菜市场标准化建设改造专项资金2000万元,按照以奖代补方式对各地建设改造菜市场予以资金支持。    4.加强日常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标准化示范菜市场创建工作,形成标准化菜市场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提升水平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改造后的菜市场要进行绩效评估,加强对市场管理服务、市场秩序、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省商务厅对各地开展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改造工作要建立督查推进机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评选一批群众满意的标准化示范菜市场。

7. 标准化菜市场需要办什么手续

有,在沈阳皇姑区。

2022年在皇姑区拟投资1亿元打造东北第一家五星级智慧化标准化农贸市场、物业商贸公司等四个重点项目,项目建成后,将为皇姑区贡献2亿元人民币社零额,新增就业300人,新增社保600万元,各项指标每年还将有大幅提升。

8. 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是上海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该《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1月31日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通过时间

2019年1月31日

施行时间

2019年7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本市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

(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的政策,协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落实,研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市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查处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行为的指导和监督。

本市住房城乡建设、商务、财政、规划、经济信息化、教育、民政、农业农村、科技、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管、邮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综合协调机制。

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区发展改革、房屋管理、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驳运以及相关的分类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本市实行区域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管理要求,结合各区人口规模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各区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计划。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区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计划,落实生活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措施。

第九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本市支持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运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管理运行的智能化水平。

本市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就地处置、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作为重要内容。

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促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二条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规划(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

第十三条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经确定的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第十五条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推进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和集散场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本市可回收物收集、运输设施建设。

第三章 促进源头减量

第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与生产生活安全等要求,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生产废弃物产生量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第十八条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产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相适应,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第十九条市市场监管、邮政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快递业绿色包装标准,促进快递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使用。

快递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

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多种规格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第二十条市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超市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

新建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的,应当按照标准同步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已建成的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湿垃圾产生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按照标准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鼓励产生湿垃圾的其他单位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组织编制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配置标准。

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杯具。

第二十二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

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指的一次性物品,应当有利于保护环境。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三条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提供多种形式的便捷查询服务,指导单位和个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

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

第二十五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

(二)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委托的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二)住宅小区和农村居民点应当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在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收集容器的,湿垃圾、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应当成组设置。

(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制定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鼓励管理责任人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第二十七条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投放人的分类投放行为进行指导,发现投放人不按分类标准投放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

管理责任人应当将需要驳运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

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八条从事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单位和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从事有害垃圾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以及乡镇应当与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以下简称收集、运输单位)以及湿垃圾、干垃圾的处置单位,签订收集、运输服务协议以及处置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

(一)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

(二)对湿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

(三)对干垃圾实行定期收集、运输。

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时协调处理。

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

第三十条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专用车辆、船舶分类运输生活垃圾;专用车辆、船舶应当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实行密闭运输,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二)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三)按照要求将需要转运的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场所。

第三十一条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完善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加强对可回收物回收签约单位以及其他回收经营者回收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发布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扶持政策。

鼓励采用“互联网+回收”、智能回收等方式,增强可回收物投放、交售的便捷性。

其他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在收集、运输可回收物过程中,应当采取覆盖、围挡、保洁等有效措施,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第三十二条转运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和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环保等有关审批手续。

生活垃圾转运产生的渗滤液,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处理后排放。

第三十三条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发现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市或区绿化市容部门报告,由市或区绿化市容部门及时协调处理。

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利用处置:

(一)有害垃圾采用高温处理、化学分解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二)湿垃圾采用生化处理、产沼、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三)干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四条处置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对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处置;

(二)按照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

(三)对废水、废气、废渣、噪声以及周边土壤污染等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修复;

(四)定期向绿化市容部门报送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

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对符合本市城市功能需要、符合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项目予以支持,并推进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

第三十六条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将可回收物交由可回收物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市商务、经济信息化、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对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回收和处理。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模式,提高废弃产品和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率。

市邮政部门应当指导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快递企业建立健全多方协同的包装物回收再利用体系。

第三十八条市绿化市容、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研究制定本市湿垃圾资源化利用标准,鼓励和支持开展湿垃圾资源化利用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和推广实施工作。

本市相关政府部门应当支持在公共绿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中优先使用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支持符合标准的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农业生产领域的推广应用。

农村地区应当就地就近对湿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宅小区将湿垃圾处理后用于单位绿化、居住区绿化、家庭园艺。

第三十九条干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当通过发电、供热等方式进行利用。在符合环保要求的情况下,鼓励对炉渣、飞灰等进行综合利用,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协同处置干垃圾。

第七章 社会参与

第四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绿化市容、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设立生活垃圾科普教育基地,面向社会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本市大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本市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持续开展生活垃圾管理法规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市建立健全以居民区、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动员、宣传、指导工作。倡导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四十二条鼓励通过积分兑换等多种方式,促进单位和个人形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良好行为习惯。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示范等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管理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市循环经济、市容环卫、物业管理、旅游旅馆、餐饮烹饪、家政服务、商业零售等领域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评价,共同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资源化利用等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市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单位、卫生社区(村)等卫生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第四十六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选聘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的监督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将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通过市民热线或者直接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对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评比表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本市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的监督检查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对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污染物排放以及周边土壤污染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活动应当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

第五十一条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机制。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无法正常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或者处置单位应当立即向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报告,由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制度,生活垃圾处置导出区应当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支付环境补偿资金。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生活垃圾管理综合考核结果应当纳入市、区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将单位和个人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信息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一)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阻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绿化市容部门提交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的评议结果,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部门提交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未按照标准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旅馆经营单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由文化旅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管理责任人未分类驳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从事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以及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收集、运输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未使用专用车辆、船舶,未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未实行密闭运输或者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或者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未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处置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影响生活垃圾及时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要求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以及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利用的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要求落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

(三)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以下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应当按本市相关规定单独投放至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经分类收集、运输后实行资源化利用。

(二)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经分类收集、运输并拆分再处理后,实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三)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体积较小的应当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体积较大的应当按照大件垃圾的管理要求予以回收,并按照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六十四条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以及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其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垃圾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9. 标准化菜场标准

50元/平方左右,具体看当地工价及实际工程量多不,综合起来才能定价。

对农贸市场的进出口及场内通道设置、市场面积和停车场设置、市场内装饰、排水、供电、通风、处理、柜台设置和场内布局作了规定。新改造的农贸市场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新建农贸市场面积不小于60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一般应达到商用房面积的20%。农贸市场进出口不少于2个,购物通道不小于2.5米,地面需铺设地板砖,场内除设置常规照明灯、低噪音排风机外,在各出入口还需设置应急灯。活禽点要设排水通风设施。市场内需配备统一的桶(箱),每个商户也需配备加盖的桶。交易区内不得设置生活用电和液化气设施,规定的灭火器材必须配备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