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红星新闻报道称,夏文忠律师认为,偷拍行为是指未经他人同意,以秘密方式对他人进行拍摄的行为,直接侵犯公民肖像权和隐私权。

但也有例外,《民法典》在规范肖像侵权行为的同时,又允许了肖像的合理使用行为(《民法典》第1020条中约定的五种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020条第(一)项的规定,若民众出于欣赏目的在必要的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不视为侵权,这也为合理的追星行为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但此时需要注意遵守“欣赏”“必要的范围”和“已经公开”之标准。

至于民众的拍摄行为是否侵犯了明星或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明星或公众人物的工作行程是对外公布的,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这种情况下并不能构成侵犯隐私权。

不过,夏文忠律师也指出,如果明星或者是普通老百姓证实被偷拍,可以果断拒绝拍摄,并要求对方删除已拍摄内容。

即便拍摄者是用于个人欣赏,也已经触碰到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红线,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对他人的骚扰,甚至可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骚扰过分的话可直接报警。

人人都有手机时代:公共场合拍摄名人明星侵权吗?回应来了千万当心-冯金伟博客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