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你开车的?”
“不是不是,我没开车,是车子自己开的,当时坐副驾上。”
杭州、特斯拉、自动驾驶“酒驾”事故。
一切起于车主“遵守”交规,酒后坚决不自己驾车。
一切问题又难倒交规:到底谁的责任?算酒驾吗?
7月29日晚,杭州西溪湿地景区福堤上,突然传来一声巨响。
附近消防站工作人员急忙来查看。
一辆白色特斯拉Model X,冲出路面,骑上了路边的休息椅,还撞倒了路灯。
按照消防队对媒体的描述,一个30岁出头的男子站在车旁,自称是车主,身上有酒气,但显然是被惊吓到了。
稍后,交警赶到现场,发生了开头那幕对话。
按照车主的描述,当天晚上他在西溪湿地公园内的酒店饭局饮酒,之后叫了代驾。
代驾联系他说公园门口不让进,所以需要他自己把车开到门口。
但是他想到酒后驾车不合适,而车子恰好又有自动驾驶功能,于是自己就坐在副驾,让车子在Autopilot的控制下开到公园门口。
结果“在车子自动驾驶的情况下”,撞了。
车辆没有起火风险,已经被拖走,而司机本人也被交警队带走调查。
事件曝光后,首先发声的是特斯拉官方:
交警方面也给出这样的回应:
坐在副驾驶室位只是驾驶员自己的说法,目前正在调取监控,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一些特斯拉车主,以及网友也认为车主描述的情况不太可能发生,很有可能是他酒驾后出于恐惧心理“甩锅”给特斯拉:
但是,特斯拉的DMS(驾驶员监控)形同虚设,国内外有无数作弊骗过系统,让车子在主驾无人的情况下上路行驶的例子:
要做的仅仅是在座椅上放个重物骗过重力感应,此外在方向盘上绑一个“神器”,骗过方向盘握力感应。
甚至一个橙子,都可以:
所以,车主所说的情况,当然是很有可能的。
不过这样的行为,也指向了一个法律法规上的死角和难题。
如果这名车主真的是自己驾驶车辆造成事故,那按酒驾处理就完了。
这里补充一下,杭州西溪湿地公园,其实是和整个城市连通的半开放道路,这也是为什么车能开进去的原因。
但这件事难就难在,如果是车子自动驾驶造成的事故,这名车主到底要不要按“酒驾”处理?
我国对于“酒驾”的定义是这样的: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无论是吊销驾照、拘役、罚款等等,判罚的依据除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还有一个必要条件就是驾驶机动车辆。
司机根本就没开车,不能算驾驶吧?
如果事实情况真如这名车主所说,自己在事故发生全过程中始终没驾驶车辆,那么交管部门的确没法以“酒驾”为由对他进行处罚。
同样,无论是危险驾驶罪,还是交通肇事罪,前提都是驾驶车辆。
那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如果交管执意以“酒驾”处罚,那事后车主以“并非本人驾驶”提出异议甚至起诉,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讲,是有充分理由的。
而这名车主的“醉酒乘车”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是否是直接诱因,影响有多大,目前可能谁也界定不清楚。
去年年底,《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中,一百五十一条提及了关于自动驾驶车辆事故相关:
具有自动驾驶功能且具备人工直接操作模式的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者上道路通行时,应当实时记录行驶数据
驾驶人应当处于车辆驾驶座位上,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随时准备接管车辆。
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确定驾驶人、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处于驾驶位、出了事故要依法确定责任。
但依哪个法?自动驾驶系统和人的权责划分,标准界限在哪?
都没说,只能靠交管部门临场量裁。
所以,交管部门面对这样“主驾无人”的事故,真的就陷入无法可依的局面。
这样的困局,也反映除了目前道交法面对日新月异的智能汽车革新,完全处于落后迟滞的现状。
根本原因,其实是自动驾驶行业本身,对ADAS系统能力L0-L5的划分,只停留在感性描述的模糊层面。
行业技术标准都没有严谨清晰的表述,立法者又依靠什么去制定法律法规呢?
真的出现“主驾无人”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该由谁赔偿呢?
特斯拉或车主,你觉得谁负责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