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枣枣对媒体称,将会上诉。

2018年12月,时年30岁的徐枣枣向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寻求冻卵服务,但是医院以其单身身份、非医疗目的为由,拒绝为提供冻卵服务。

此后,徐枣枣以“一般人格权纠纷”案由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对其一般人格权的侵害,为其提供冻卵服务,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9年12月、2021年9月,本案两次两次开庭审理。

徐枣枣提出,其身体状况良好,符合冻卵需要,却被医院拒绝。这是对其女性身份的歧视,违背了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等相关规定,侵害了其一般人格权。

她还认为,婚姻只是实现生育的手段,不是前提,我国法律上并未否认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

北京妇产医院辩称,根据相关规定,只能对因病不能自然妊娠、因病需要保存生殖力的女性实施包括冻卵在内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不能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健康女性实施以延迟生育为目的的冻卵技术。

此外,医院并非因为原告是女性拒绝提供冻卵服务无,而是基于以推迟生育为目的的冻卵可能导致的一系列问题,以及考虑到一系列社会问题,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的要求。

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一审败诉:不适合健康女性-冯金伟博客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