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二审审理后认为,应视同工伤。
依据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其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其最后与同事“某宇”的聊天时间是19时22分。当晚19时55分,石某宇所在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
其妻子田某静向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拒,妻子不服诉至法院。
案经一二审,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且结合该公司员工董某陈述,其与石某宇负责的工厂晚上都在生产,在生产过程中遇到问题都会相互联系,多年来一直如此。由此可见,石某宇回家后继续处理工作是常态。
据此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三、责令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田某静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法院表示:为了单位的利益,职工下班后因工作需要继续占用个人时间处理工作事项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