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七十五条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七十六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三)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七十九条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