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路上,不小心压到异物,并且弹起砸伤它车,责任该怎样判定呢?下文案例给出了参考。

据了解,去年9月份,姚某驾车行驶在温州市瓯海区西山西路,车轮压到一个矿泉水瓶

随后,水瓶弹起,砸到了倪某开着的车前保险杠,并砸到了黄某驾驶的车前挡风玻璃,造成挡风玻璃碎裂,机盖受损。

矿泉水瓶被轧后弹起连砸两车!判罚出炉:三车均无责 车损三车分摊-冯金伟博客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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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报警后,交警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属于交通意外,姚某、倪某和黄某均无责任。

不过,三车均无责,黄某郁闷了,自己车前挡风玻璃的损失谁来承担?于是,黄某将姚某、倪某及其两车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车辆财产损失共计8813元。

近日,瓯海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黄某的损失共计7033元,判决姚某、倪某两车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各赔偿2000元给黄某,姚某赔偿黄某1233元,倪某赔偿黄某900元,黄某自己承担900元。

对于本案争议的焦点,法官做出了解释,当前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无责任财产赔偿100元。

本案系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任,这属于特殊的责任形式,若保险公司仅在无责任的范围内承担100元的赔偿责任,则无责任的被保险人却要承担大部分损失,难谓公平。

基于交强险之防损避灾和社会保障之功能,两家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即两家保险公司各自赔偿2000元。

此外,法院最终认定车辆损失为7033元,除了保险公司赔偿4000元后,还剩余3033元。

本案系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任,若由受害人承担不足部分损失或由无过错的被告姚某、倪某承担不足部分损失都显失公平。

鉴于此,根据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由黄某、姚某、倪某对不足部分3033元分担民事责任,酌定由姚某承担1233元、倪某承担900元的补充责任,由黄某自行承担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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