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则两融爆仓的判书冲上热搜,引爆网络舆论。文书显示,现年69岁的一位苏姓广州老太2017年与中信建投签署《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书》后,获得后者6600万授信用于加杠杆炒股,但最终爆仓。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裁决,苏姓老太仍需向中信建投偿还融资本金1026.4万元和逾期利息35万元。
六旬老太加杠杆爆仓倒欠券商千万,不少人在看过新闻后为苏老太鸣不平,这不摆明在欺负老年人吗?但如果我们认真看过判书,则会发现券商追债于法并无不妥,相关诉求最后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笔者认为,此案的两大关键点其实在于,一是苏老太是否有资格开通两融?二是券商在为其提供两融服务时是否存在过度授信的行为?
从判书来看,苏老太生于1953年,在中信建投开通两融账户时的年龄为64岁。《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对两融开户年龄限制并无特别要求,但要求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诚信合规记录等情况,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而在实际运作中,证券公司对年龄的要求基本设置在必须年满18岁,但对于年龄上限因为地区、公司的不同会有差异。公开信息显示,有的公司规定客户年龄需要在80岁以下,并要求66周岁(含)以上的高龄投资者必须通过线下征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还有公司要求70岁以下。也就说,对于年过60岁的“高龄”客户,证券公司并无特别“歧视”。
也就是说,在目前的执业环境中,苏老太是可以合法开立两融账户的。而从判书信息看,苏老太在开立两融账户之时也堪称“高净值客户”,只是后来市况变化,短短的一年时间后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触发红线,经提醒无效后被强平。
但是笔者以为,此案更大的启发其实在于,证券公司是否应该在两融业务上为老年客户设定相应的准入限制?因为从判书看,本属“高净值客户”的苏老太最后用于偿债的收入来源除个人房产外,就只有个人退休金。这说明对于一些风险偏好较大的老年客户来说,在现有的合规框架中,虽然能够走完所有的开户流程,但加杠杆要么暴富要么爆仓的波动过于巨大,其结局或许并非两融业务开展的初衷所在。未来有没有可能,在开户流程中为此类客户加上一个固定的“风险调节系数”,以避免这样极端的结局出现呢?这或许是值得各方深思的。